(2016)豫0191执37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封士康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吉租赁有限公司,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3729号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87号底层。法定代表人夏军,董事长。被执行���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6号2号楼1-2层附25、26、27、28、29号。法定代表人封士康。被执行人封士康,男,汉族,1976年6月12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号*号楼*单元*号。安吉租赁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动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省两相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封士康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无银行财产可供执行,房产轮候查封,车辆虽被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安吉租赁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共555086.85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19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涛审 判 员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董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