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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7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圣明,刘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738号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邓圣明,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刘小梅,女,195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邓圣明之妻。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小梅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xxxxxxxxx1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xxxxxxxxx12的存款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该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号xxxxxxxxx123中的存款2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小梅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中支行账号为xxxxxxxxx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xxxxxxxxx1的存款10000元,账号为xxxxxxxxx12的存款5000元。案件申请费270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汤国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三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