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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1民初32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邹道伟与肖垚润、肖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道伟,肖垚润,肖秋彬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3299号原告:邹道伟,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耀华,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花,福建倍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肖垚润,男,199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肖秋彬,女,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邹道伟与被告肖垚润、肖秋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决定对肖垚润诈骗案进行立案侦查。本院认为,本案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林雅霏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