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赖德仁申请执行陈标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仁,陈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德仁,男,1972年8月22号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陈标平,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标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标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