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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2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赖德仁申请执行陈标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仁,陈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执2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德仁,男,1972年8月22号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被执行人陈标平,男,1975年10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西省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2015]石民一初字第3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标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标平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