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4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帅文福与卢梦思,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文福,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卢梦思,张某,卢某,卢某1,卢某2,帅兴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4956号原告:帅文福,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新七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1062N。诉讼代表人:卢梦思,女,系该公司股东。被告:卢梦思,女,199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连云峰(系卢梦思丈夫),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张某,女,1982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某,男,汉族,2013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张某(系卢某母亲),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某1,男,200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张某1(系卢某1母亲),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系卢某1姑母),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卢某2,女,200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卢某2母亲),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系卢某2姑母),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帅兴文,女,汉族,1947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萍(系帅兴文之女),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帅文福与重庆渝西面制品有限公司等七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原告帅文福承担。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申请本院免予收取,本院审查后批准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成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