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飞与被执行人赵治军、姜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5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