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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执15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世飞与被执行人赵治军、姜建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156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姜某某,男。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姜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4执156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宝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