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3891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马大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清青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依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