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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刑初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侯xx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403刑初91号公诉机关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xx,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6年5月24日因涉嫌信用卡信用卡诈骗被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决定逮捕,当日由鹤岗市公安局工农分局执行,同年9月30日经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以涉嫌信用卡信用卡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工检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侯xx在鹤岗市工农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行新世纪支行值班时,拾得于占福在ATM自主提款机取款时遗失的开户人为王xx(被害人,男,47岁)的卡号为622208090600xxxxxxx号银行卡一张。由于该卡密码设置简单,侯xx予以破解,并于当日19时许支取人民币2100元。5月22日19时许,支取人民币20000元,5月23日6时许支取人民币5000元,合计支取人民币共计271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返还。被告人侯xx于2016年5月2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庭审时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历史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人于xx的证言,被害人王xx的陈述,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xx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侯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侯xx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返还全部赃款,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侯xx的犯罪情节、手段以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清,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宋文豪代理审判员  陈芯芯人民陪审员  韩凤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宏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