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3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毕德金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403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毕德金,男,1979年2月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住辽源市西安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9日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拘���、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辽西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毕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珍妮、李尧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毕德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毕德金于2016年4月中下旬期间,在其位于西安区的家中,每次以2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冰毒1克,共两次;每次以1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冰毒1克,共两次。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毕德金与其女友张某在其位于西安区的家中吸毒十余次;其中,肖某参与了上述的吸毒行为多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毕德金,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德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毕德金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毕德金于2016年4月中下旬期间,在其位于西安区的家中,每次以2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共两次;每次以100元的价格向杨某贩卖毒品冰毒1克,共两次。经鉴定:冰毒检出甲基���丙胺成分。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10日期间,毕德金与其女友张某在其位于西安区的家中吸食毒品冰毒十余次;其中,肖某参与了上述的吸毒行为多次。上述事实,被告人毕德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孙某、刘某、肖某、张某、杨某的证言,辽源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公(辽)鉴(理化)字【2016】366号、367号鉴定意见及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吉市)公(刑)鉴(理化)字【2016】0193号、0194号鉴定意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辽源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泰安分局情况说明及被告人毕德金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毕德金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均应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毕德金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毕德金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8月9日被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并未判处有期徒刑,依法不构成累犯,故其提出被告人毕德金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毕德金系毒品犯罪的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毕德金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患有严重脑梗���疾病,生活困难属最低生活保障重点对象,且有悔罪表现,故可酌予从轻处罚。根据毕德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毕德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20年5月10日止。)二、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姜 影人民陪审员 陈炳宇人民陪审员 徐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