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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洪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洪丽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12009号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大中路55号之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26008404-4。法定代表人:胡春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明,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荷洁,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丽丽,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原告厦门元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洪丽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吕云平审 判 员  蔡跃堂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剑生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