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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巢湖市大坝晶宇家庭农场与巢湖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巢湖市苏湾镇大坝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巢湖市大坝晶宇家庭农场,巢湖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巢湖市苏湾镇大坝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617号原告:巢湖市大坝晶宇家庭农场。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大坝行政村。组织机构代码39449425-X。负责人:靳龙霞。委托代理人:罗远水,安徽蒋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巢湖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柘皋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336739255F(1-1)。法定代表人:喻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先礼,该公司员工。被告:巢湖市苏湾镇大坝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苏湾镇大坝行政村。法定代表人:汤德广,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过俊峰,安徽祥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巢湖市大坝晶宇家庭农场诉被告巢湖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被告巢湖市苏湾镇大坝村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被告巢湖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巢湖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仅是注册的项目公司,实际办事机构在集团总部,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1699号,故本案不应由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而应由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系因土地使用产生的纠纷,土地属于不动产,依据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的土地位于巢湖市苏湾镇大坝行政村,应由巢湖市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巢湖骄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三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尹玲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