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执10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陈书节与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何攀、贺思琴、何福天、李友琼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书节,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何攀,贺思琴,何福天,李友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10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书节,男,生于1975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世蓥市清溪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79583932-7。法定代表人何攀,董事长。被执行人何攀,男,生于1980年3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贺思琴,女,生于1983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何福天,男,生于1954年10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李友琼,女,生于1953年9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受理了陈书节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作出(2015)广安民保字第8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四川华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何攀、贺思琴、何福天、李友琼的财产及收益(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存款、债权、股权等)进行查封、冻结、扣留。并于2015年12月23日向合肥市房管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申请人贺思琴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合经区房屋。现申请执行人陈书节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楟時己的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贺思琴所有的位于政务区、合经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 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