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623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盐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623民初1226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92年3月2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现住盐津县盐井镇花苞村湾头社**号。被告梁某某,男,生于1983年10月10日,汉族,云南省盐津县人,住盐津县盐井镇花苞村湾头社号10。委托代理人张霖,云南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牟城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被告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后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0年10月30日生育长子梁某甲,2012年4月30日生育次女梁某乙,2013年6月2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婚后原告与被告长期因为家庭锁事发生争吵,被告不仅对原告缺少关心和照顾,还对原告不够信任,怀疑原告在外面另找男朋友,已伤害了夫妻感情,故请求判决: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二、婚生子女梁某甲、梁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两子女抚养费200元;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某某辩称:原告与被告系自由恋爱组成家庭,是有感情基础,并生育两个子女,现两子女尚年幼,还需父母的照顾和关爱。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8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自由恋爱并同居生活,2010年10月30日生育长子梁某甲,2012年4月30日生育次女梁某乙,2013年6月21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9月21日原告以被告对自已不够信任,怀疑自已在外面找男朋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登记簿、结婚证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系登记结婚,是合法婚姻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否准予离婚的法定标准。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生育儿子梁某甲和女儿梁某乙,可见双方婚前是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只要双方以夫妻感情、婚姻家庭为重,加强理解与沟通、信任与尊重,互敬互爱,相互履行夫妻义务,是可以消除夫妻矛盾,维系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刘某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牟城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严忠兰附件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诉讼】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