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10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3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高某与被告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边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10194号原告高某。被告边某某。原告高某与被告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2015年2月17日,被告边某某出具借据一支向原告借款27000元。借款后,被告边某某分文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边某某偿还原告借款2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既未提供被告边某某的准确住址,又提供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被告边某某,导致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退还原告高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小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