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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民初2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德州华鹏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华鹏热电燃料有限公司,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5民初2739号原告:德州华鹏热电燃料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华鹏热电燃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江河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华鹏热电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20元,减半收取8010元,由原告德州华鹏热电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玉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