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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执3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杨进与被执行人李平、张锦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进,李平,张锦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316号申请执行人杨进,男,1967年8月16日生。被执行人李平,男,1971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张锦辉,男,1969年8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进与被执行人李平、张锦辉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杨进同意李平给付人民币53500元,张锦辉给付人民币53500元。李平定于2016年10月13日给付5000元,2016年10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7年3月30日给付28500元;张锦辉定于2016年10月13日给付5000元,2016年10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6年12月30日给付10000元,2017年3月30日给付28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6执316号案件的执行。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奕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