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徐某某害公务罪2016刑初107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刑初107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曾用名徐梦清,出生地浙江省长兴县,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因本案于2016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9月1日再次被羁押,9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越检刑诉[2016]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宏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越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正门的警戒黄线时被执勤民警拦截,其用双手推撞民警邱某甲明的身体。后民警将其带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围墙边的位置,随即被告人徐某用右手殴打民警邱某甲明左面部一巴掌,被告人徐某在现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公诉机关随案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现场执法录像等证据,认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用右手殴打民警面部一巴掌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其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故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5号越过广东省人民政府正门的警戒黄线时被执勤民警拦截,其用双手推撞民警邱某乙的身体。后民警将其带至广东省人民政府围墙边的位置,被告人徐某仍不听劝告,情绪激动并用右手殴打民警邱某乙左面部一巴掌,随即被告人徐某在现场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邱紫明(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警察)的陈述及其辨认笔录:2016年1月11日14时32分许,我和同事在广东省政府正门执勤,发现有一名女子越过广东省政府正门的安全线,想进去省政府,被执勤的武警拦住,我和同事立刻过去将该名女子劝离到广东省政府西广场人行道,并且告知该名女子如果要信访就到信访部,不能到省政府门口妨碍政府部门正常办公。该名女子情绪激动,不听我们的劝说,说要去省政府找领导,并且辱骂我和同事。我和同事反复劝说无效后,见其情绪越来越激动,为避免进一步恶化,就将其带离省政府了解情况,该名女子不肯离开,用手推我的胸部,我就控制她的双手,和同事一起将该名女子带到吉某省府一侧劝说,当我放开她的双手的时,该女子突然用右手朝我的左脸打了一巴掌,我和同事就将该女子制服,将其带回洪桥派出所处理。经其辨认,该女子就是被告人徐某。2.证人王某(武警广东总队警员)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6年1月11日下午2时30分左右,我当时在省府大门口值班,我看到一个女子上访,当时她越过了省府大门口的黄色警戒线了,我于是上前拦住她并把她拉出黄色安全线外交给执勤的民警处理。该女子约30多岁,身高约160cm,上身穿牛仔布外套,下身穿一条深色的裤子。经其辨认,越过黄色警戒线的女子就是被告人徐某。3.证人麦某(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辅警)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2016年1月11日中午,我与民警一起在在东风中路省政府正门口执勤,大约14时30分,一名男子跟随一名女子从吉某转入东风中路,往省政府门口方向走,在接近武警岗亭位置时,两人径直往省府大门口里面走,当值武警及民警马上上前截住跟着女子后面的男子,而女子继续往前,越过大门口黄线往里面走,被武警拦截,女子返回,在大门口外面西侧人行道上与当值民警僵持,民警询问该女子有何某求,是哪里人时,该女子不予理睬,且情绪激动,并用双手推了一下民警邱某乙的胸部位置,民警邱某乙就用手反扣女子的双手,将其带到东风中路与吉某交界转弯位的围墙边,然后邱某乙放开该女子的双手,继续做其思想工作,该女子突然用右手打了邱某乙左面部一巴掌,民警、辅警合力将该女子按倒在地上,将其制服,后派出所民警将该女子带回派出。经其辨认,被告人徐某就是用右手打民警邱某乙一巴掌的女子。4.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其截图4张,证实被告人徐某不听民警劝告推搡民警并且殴打民警面部的经过。5.《人民警察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邱紫明是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的警员。6.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特勤大队开具的证明,证实:邱某乙为该队民警,2016年1月11日中午12时至15时在东风中路省政府正门执勤。7.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执勤见证》,证实: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分局特勤大队一中队民警邱某丙证实该队民警邱某乙于2016年1月11日14时33分在省府正门拦截一名男子和一名女子并强制将其带至吉某省府一侧了解情况,执行公务时被被告人徐某殴打。邱某乙证实2016年1月11日14时36分左右,该女子情绪不稳,辱骂他,并且用手推他胸部。经劝说无效后,他控制该名女子双手和邱某丙(警号028034)将该名女子强制带离正门至吉某省府一侧。他放开该名女子双手后,该女子突然用右手打了他脸一巴掌,他和执勤民警邱某丙(警号028034)将该名女子制服。8.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在案发现场被抓获的过程。9.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越公(司)鉴(伤)字[2016]1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邱某乙的全身未见损伤。10.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洪桥派出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情况分析报告》(附现场平面示意图1张、现场照片4张),证实:2016年1月1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某在东风中路进入省政府正门越过警戒线被执勤民警拦截,不服劝返,情绪激动,用双手推撞民警邱某乙的身体,民警即用手反扣其双手,将其带至吉某省府围墙边位置,徐某待民警放开其双手后,突然用右手打了民警邱某乙的左面部一巴掌,后被民警制服带回派出所处理。11.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的复函,证实被告人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12.被告人徐某的供述:今天下午14时30分许,我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应元路的广东省省政府信访办信访,他们说我没有信访材料,没有受理我的信访,很生气,于是和另一名来上访的老年男子走到位于东风中路的政府正门,我和该上访老年男子直接从正门向省政府里走去,省政府门前站岗的武警和值勤的民警阻拦,一群穿黑色制服的冲上来,有一个民警冲上来把我们推搡出去,并把我单手反剪,并冲到上访老年男子身边一把撕下老年男子身上的信访物品,我对他说我们要上访找领导,他们一群人七嘴八舌说去找信访局。这时来了一个信访办的同志,该同志说不用这样,有话好好说,民警就放开我双手,我当时很气愤,我用右手朝那民警的左脸打了一巴掌。几个穿制服的民警将我双手反扣并将我按倒在地上,他们反绑我的双手后将我带到派出所。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查证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徐某在民警对其耐心劝说的情况下,仍情绪激动并动手殴打民警,其辩称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系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具体犯罪行为、危害后果、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先行羁押12日可折抵刑期12日,即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人民陪审员 刘耀邦人民陪审员 陈飞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