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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浙江拓凯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高红强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拓凯物流有限公司,高红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363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拓凯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均。委托代理人穆金山,男,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红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拓凯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红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红强长期在外打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3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