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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7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潘仕伦与中山市石岐区宏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仕伦,中山市石岐区宏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7499号原告:潘仕伦,男,196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宏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号***房之一(A卡)。主要负责人:李佩连,女,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潘仕伦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宏达房地产中介服务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潘仕伦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仕伦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仕伦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潘仕伦负担。代理审判员仇丽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孙婉霞石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