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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7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红景与辛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景,辛文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778号原告:李红景,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赵春礼,砀山县砀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辛文明,男,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方军建,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红景与被告辛文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李红景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红景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红景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健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