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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民终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朱民生与吴泽慧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泽慧,朱民生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民终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泽慧,女,1992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霞,系吴泽慧的母亲,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民生,男,1952年4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上诉人吴泽慧因与被上诉人朱民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6)皖100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吴泽慧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云霞、被上诉人朱民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吴泽慧以与朱民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吴泽慧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泽慧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吴泽慧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卫东代理审判员  余陶然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