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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忻府执字第0014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光达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忻府执字第0014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光达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双喜,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XX霞,男,1979年6月30日生,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2)忻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XX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XX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霞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9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俊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耀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