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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赵保红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保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21民初1911号原告:赵保红,男,1967年12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沧州新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佟书通,河北沧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号**层。负责人:王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敏,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保红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垫付款共计265876.6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6日,高军驾驶京Q×××××号轿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沧县纸房头高铁桥下时,靠边停车在开车门下车的过程中,与由西向东赵保红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赵保红及乘车人王砚兵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沧县交警队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保红及乘车人王砚兵无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过程及认定没有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一份,请求法庭核实承保车辆的行驶证、驾驶证,如不存在拒赔免赔情形,对原告的合理合法的损失我公司予以赔偿。关于王砚兵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在事故发生后,我公司为原告垫付10000元医疗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责任认定及肇事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受伤后,在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98天,支付医疗费用42555.12元。王砚兵受伤后,在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支付医疗费用3177.67元。2016年4月21日,原告赵保红垫付了王砚兵的全部损失,因此,原告有权对王砚兵的损失进行主张。2016年3月29日,经本院委托,沧州市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出具(2016)临鉴字第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赵保红的伤残等级为九级、十级、休息期限为150日、营养期限为60日、护理期限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住院期间二人护理、出院后无需护理、无需后续治疗。高军驾驶京Q×××××号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一份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一份对原告提交各项损失证据的质证及认定:一、原告赵保红的损失部分。原告称各项损失有医疗费42555.12元、误工费为22394.02元、护理费为20403.0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125529.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400元、交通费2000元、电动车730元。1、医疗费,原告提交了住院治疗费票据、病例、费用清单、诊断证明,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主张的门诊收费不予认可,并应予扣除挂床期间的费用。经审查,被告主张理据不足,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提交了住院治疗费票据、病例,被告保险公司称存在挂床现象。经审查,被告主张理据不足,原告提交的证据充分,可以认定原告住院期间为98天。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100元标准的规定,原告因住院98天请求被告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被告主张营养费未见相关医嘱。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提交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残疾赔偿金,原告提交了伤残报告,被告主张伤残过高,三期鉴定过长,原告损失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进行计算。经审查,被告虽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但该鉴定系经本院委托所做出,程序合法、结论准确,故本院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确认,原告户口在城镇,系城镇居民,其主张残疾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提交了伤残报告,被告认为该项损失不予认可,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确定。6、误工费,原告提交了,被告主张误工证据中没有负责人及经办人的签字,应当按照户籍性质予以计算。经审查,本院对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的误工期限予以确认,其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的标准证据不足,误工费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7、护理费,原告提交了单位证明、工资表,被告主张没有劳动合同,相关证据没有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不予认可,护理费应当按照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计算,住院期间认可一人护理。经审查,被告主张的护理费计算标准符合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内容,本院予以支持。本院对原告依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主张的护理期限及护理人数予以确认。8、交通费,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确定。9、鉴定费,原告提交了鉴定费票据,被告称对该项费用不予承担。经审查,原告的该项费用系原告为确认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本院予以支持。10、车辆损失,被告称因原告没有提交鉴定意见,不予认可,经审查,原告的该项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二、原告赵保红垫付王砚兵的损失部分。原告称垫付王砚兵损失有医疗费3177.67元、误工费为9849.57元、护理费为8118.1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营养费2820元、交通费500元。1、医疗费,被告保险公司称原告主张的门诊收费不予认可。经审查,被告主张理据不足,原告的该项主张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被告保险公司称存在挂床现象。经审查,原告提交的王砚兵诊断证明显示王砚兵9月14日回家休养,被告的该项质证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故可以认定王砚兵住院期间为8天。参照《河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每天100元标准的规定,王砚兵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800元。3、营养费,被告主张营养费未见相关医嘱。经审查,原告主张的营养费提交了诊断证明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误工费及护理费,被告主张应当按照户籍性质予以计算。经审查,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及护理费的标准证据不足,误工费及参照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33543元计算,护理时间按照住院时间予以确定。5、交通费,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过高,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其主张的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确定。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陈述、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车辆信息查询及保险单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原告主张相关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根据查明的事实,本院可以认定原告赵保红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42555.12元、误工费为13785元(33543元÷365天×150天×1人)、护理费为18012元(33543元÷365天×98天×2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8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1400元、残疾赔偿金125529.6元(26152元×20年×24%)、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交通费1500元。原告垫付王砚兵损失有医疗费3177.67元、误工费为735元(33543元÷365天×8天×1人),护理费为735元(33543元÷365天×8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综上所述,原告损失共计230029.39元,因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考虑到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但其垫付的10000元应予扣除。为教育公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30029.39元,扣除已垫付的10000元,再赔偿220029.39元(该款项汇入原告代理人佟书通账户内,卡号62×××27,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沧州市朝阳门支行)。以上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88元,减半收取2644元,由原告负担361元,被告保险公司负担2283元(因原告已预交,保险公司直接将该费用汇往原告代理人账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成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