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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号。法定代表人谌秀琴,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正国,男,196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申请执行人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王正国向申请执行人武汉经典世纪智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2848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20元及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正国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294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