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8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世杰百货商店诉上海东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东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尼(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世杰百货商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80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南芦公路88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闵玉弟,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东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30弄58号7幢。法定代表人:刘蓉,董事长。上述两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庄昱峰,上海秦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世杰百货商店,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永春东路**号***室。经营者:黄雅敏,女,196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陈熠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东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大团镇世杰百货商店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上海东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尼(集团)有限公司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其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并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东尼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东尼(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