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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2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2173号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与吴建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吴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2173号申请执行人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法定代表人:康伦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建,男,汉族,1974年10月2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原告合众(佛山)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申请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执行情况予以认可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217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 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