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8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与杨斌,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杨斌,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8498号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港汇路6号附44号。法定代表人刘懋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丽,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灵,重庆中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义学路10号1幢。法定代表人夏平华,职务不详。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与被告杨斌、重庆市渝北区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渝北区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