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5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静宇与被执行人朱金鹏、蔡林萍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宇,朱金鹏,蔡林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5536号申请执行人:刘静宇,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委托代理人:谢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金鹏,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执行人:蔡林萍,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86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金鹏、蔡林萍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9863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李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林秋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