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6民初75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卢鑫、李金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卢鑫,李金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573号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2618号河畔新世界32栋2层2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远春,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芬,女,1991年3月7日出生,土家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卢鑫,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告:李金蔓,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鑫、李金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新世界河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成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韵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