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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初91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林振与被告朱传超、孙亮、徐州远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朱传超,孙亮,徐州远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初9115号原告林振,男,汉族,1987年5月12日生。被告朱传超,男,汉族,1971年1月1日生。被告孙亮,男,汉族,1989年10月23日生。被告徐州远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王集镇富裕南街首001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矿大科技园大厦一楼。原告林振与被告朱传超、孙亮、徐州远鹏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林振经本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振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云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郁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