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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1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活宁与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申诉、申请(对民事判决、裁定提起再审或指令再审2010)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活宁,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李北金,邱位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1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活宁,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中山市板芙镇顺安起重装卸服务部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竹,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诗敏,广东任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神湾镇宥南村。法定代表人:冯立海,该公司总经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北金,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市。一审被告:邱位国,男,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再审申请人黄活宁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顺创建建材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北金,一审被告邱位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黄活宁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恒审判员 闵 睿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