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平与被告马某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马某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808号原告:王某平,男。被告:马某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平与被告马某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