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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8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平与被告马某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平,马某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808号原告:王某平,男。被告:马某春,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平与被告马某春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平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代理审判员  胡殿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彦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