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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4民初57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魏国富与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国富,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4民初579号之五原告:魏国富,男,1970年2月4日出生,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华,黑龙江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宁安市宁安镇新街路。法定代表人:孟宪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军,黑龙江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国富与被告宁安市雅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原告魏国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国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