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3民初68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吴国群与陈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群,陈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6879号原告:吴国群。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奇和,泰兴市广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宇。原告吴国群与被告陈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史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