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杜留文与张喜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留文,张喜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830号申请执行人杜留文,男,196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执行人张喜成,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6)豫1726民初19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留文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喜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因被申请执行人张喜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本院依职权所查证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张喜成在银行账户上��存款85325.5元,予以冻结。该款在冻结期间,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支取或挪作它用,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森审判员 史春光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德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