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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树成与韦豪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成,韦豪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成,男,1965年12月21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韦豪强,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壮族,住柳江县。杨树成与韦豪强民间借贷利纠纷一案,柳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豪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树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豪强偿还借款1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韦豪强在中国农业银行柳江县支行营业室6228XXXX3613账户的存款16150.00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2546XXXX2179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   仕   壮代理审判员 覃   仕   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覃晓霜书记员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