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辖终1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上海优极兴贸易有限公司诉上海耐克特塑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优极兴贸易有限公司,上海耐克特塑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3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优极兴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吴中路1217号1幢404室。法定代表人:KENNETHDALEEISENBRAUN,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耐克特塑胶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漕盈路3535号。法定代表人:张珏,董事长。上诉人上海优极兴贸易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05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优极兴贸易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主要经营地为上海市普陀区XX路XX号XX座XX室。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案卷材料表明,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