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金大为与郭藏、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大为,郭藏,郭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781号申请执行人:金大为,男,1978年2月28日生,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郭藏,女,1979年6月26日生,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郭秋,女,1977年3月20日生,住新沂市。本院在执行金大为与郭藏、郭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时无法实际执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窦金虎执行员 张 峰执行员 陈 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秉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