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27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杨永与胡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胡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27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永,男,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汤玉学,系息县程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永,男,1980年2月21日生,汉族。上诉人杨永因与被上诉人胡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永及其委托代理人汤玉学,被上诉人胡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杨永在原审中起诉请求合同无效,符合民诉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以本案属行政部门处理的范围驳回起诉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6)豫1528民初2201号民事裁定;二、指令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峰审判员 罗华松审判员 文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