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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民初29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房某甲、赵某、房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房某甲,赵某,房某乙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2971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房某甲,农民。被告:赵某,农民。被告:房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房某甲、赵某、房某乙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把被告房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支行的存款××××元予以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房某甲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砀山县支行的存款××××元(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审判员  于文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金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