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81民初2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与十堰军昊众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十堰军昊众联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2081号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工业新区凯迪拉克大街**号。法定代表人:郝兴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湖北举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出管辖权异议,办理证据及财产保全,办理撤诉,代收有关法律文书等。被告:十堰军昊众联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浪河镇代湾村。法定代表人:陈文有,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十堰军昊众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39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十堰市神针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鲜丹丹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