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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91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米桂英与尹桂英、尹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江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桂英,尹桂英,尹华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91民初159号原告:米桂英,女,194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系原告米桂英之子),住洪江区。被告:尹桂英,女,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被告:尹华跃,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洪江区。原告米桂英与被告尹桂英、尹华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原告米桂英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桂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桂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计2712.5元,由原告米桂英负担。审 判 长  朱彩红代理审判员  贾建妹人民陪审员  熊金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石小芳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