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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亚宏与贾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宏,贾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贾会东,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亚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7107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2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