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亚宏与贾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宏,贾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3执223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贾会东,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王亚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贾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根据(2014)龙民一初字第0061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7107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03执22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王洪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