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021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2016)第203号魏一某犯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一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C}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9021刑初203号公诉机关定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一某(绰号:“么道”),男,汉族。定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定检公诉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一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钟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一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6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魏一某在定安县龙河镇新建街“老市场”大门口处,将被害人吴二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CLQ451的红色三玲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个绰号叫“么清”的男子,获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魏一某在定安县龙河镇新建街广益药店门口处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吴一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狮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个陌生男子,获得价值人民币8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魏一某在定安县龙河镇新建街272号龙河信恒美的专卖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王一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CLS020的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贩卖给一个绰号叫“么清”的男子,获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定安县价格认定中心的认定,被害人吴二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10元;被害人吴一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60元;被害人王一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7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魏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2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一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魏一某在定安县龙河镇新建街“老市场”大门口处,将被害人吴二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三玲牌两轮摩托车(车牌号:琼CLQ451,车主:吴三某)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个绰号叫“么清”的男子,获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6年6月1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魏一某在定安县龙河镇新建街广益药店门口处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吴一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金狮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个陌生男子,得款人民币800元。2016年6月1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魏一某在定安县龙河镇新建街272号龙河信恒美的专卖店门口的人行道上,将被害人王一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琼CLS020的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卖给一个绰号叫“么清”的男子,获得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毒品海洛因。经定安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害人吴三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810元;被害人吴一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760元;被害人王一某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70元。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魏一某在定安县龙河镇龙河市场被定安县公安局龙河派出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内六角扳手套筒1个、一端磨尖的内六角扳手1个。公安机关于2016年6月23日、24日在被告人魏一某家中扣押到其盗窃被害人王一某的摩托车时所穿的黄色短裤1件、白色带条纹短袖衬衫1件、琼CLQ451车牌2个、琼CLS020车牌1个。根据被告人魏一某提供的线索,公安民警于2016年6月23日带被告人魏一某到定安县岭口镇白文村颜仁民家进行搜查,扣押到赃物蓝色金狮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另查明,扣押的蓝色金狮牌两轮摩托车一辆,公安机关已于2016年7月11日发还给被害人吴一某(领取人为其父亲吴四某)。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被告人魏一某均无异议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套筒1个、内六角扳手1个,摩托车1辆、白色带条纹短袖衬衫1件、黄色短裤1件(均为照片);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指认被盗摩托车照片;价格认定书;监控视频光盘一张;被害人吴二某、吴三某、吴一某、王一某的陈述;被告人魏一某的供述及辩解等。本院认为:被告人魏一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29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一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魏一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一某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盗窃被害人吴一某的摩托车,以致该摩托车得以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一某为吸毒而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内六角扳手套筒1个、一端磨尖的内六角扳手1个,系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琼CLQ451车牌2个,退还给被害人吴三某;琼CLS020车牌1个,退还给被害人王一某。被告人魏一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吴三某的红色三玲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琼CLQ451),造成其经济损失人民币3810元,应依法予以退赔。被告人魏一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王一某的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车牌号:琼CLS020),造成其经济损失人民币5370元,应依法予以退赔。被告人魏一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依法应予以追缴。据此,根据本案被告人魏一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一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内六角扳手套筒1个、一端磨尖的内六角扳手1个,予以没收。三、随案移送的琼CLQ451车牌2个,发还给被害人吴三某;琼CLS020车牌1个,发还给被害人王一某。四、责令被告人魏一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吴三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10元,退赔被害人王一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370元。五、被告人魏一某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q3yr6jhvlhgvzwnbt2案件唯一码审 判 员 谢 新 州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萄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核:谢新州撰稿:谢新州校对:王萄印制:王萄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0日印制(共印1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