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02民初402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王新刚与孙进军、梁永文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刚,梁永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4025-1号原告:王新刚,男。被告:梁永文,男。原告王新刚与被告孙进军、梁永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新刚于2016年9月18日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孙进军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王新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原告与二被告认识,原告经常从被告孙进军处进货销售冰箱、洗衣机、空调等。2012年8月25日,被告孙进军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五十万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孙进军给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梁永文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未果,故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诉状所述被告梁永文的地址,本院无法查找到被告,原告亦无法再进一步提供出被告梁永文的其他确切信息,致使本院无法查找并核实被告梁永文的身份信息,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新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娅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