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91财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芜湖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芜湖瑞景模具有限公司、金玉柱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芜湖瑞景模具有限公司,金玉柱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91财保290号申请人:芜湖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章班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君,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晶晶,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芜湖瑞景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多芹,总经理。被申请人:金玉柱,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瑞景模具有限公司、金玉柱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瑞景模具有限公司、金玉柱的财产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创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芜湖瑞景模具有限公司、金玉柱的财产在人民币25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安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