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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14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蔡凤祥与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凤祥,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文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1467号原告蔡凤祥,男,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南关区万龙花园小区20号楼。第三人李文举,男,196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凤祥诉被告长春市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李文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凤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宇峰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