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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902民初36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XX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3636号原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解放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方涛,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鼎峰(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原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被告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明确表示不会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本案诉讼费,并要求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可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舟山市定海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春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