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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民初字第6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亚德酒店有限公司与浙江省盐业集团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亚德酒店有限公司,浙江省盐业集团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民初字第6335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亚德酒店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9192309-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学士路1069号302室402室、502室、602室、702室。法定代表人:余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建明,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盐业集团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2541004745)。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347号。法定代表人:应洪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春天,浙江鼎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58050706G)。住所地:杭州市望江东路332号望江国际中心4号楼18-19层。法定代表人:周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勤,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朝镖,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亚德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盐业集团宁波市盐业有限公司、浙江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鄞州亚德酒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亚德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亚德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凌碧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陈芸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