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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6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余志彩集资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志彩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6660号罪犯余志彩,女,195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浙江省乐清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三月五日作出(2007)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余志彩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2010年2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方月丹、方欣玲,浙江省女子监狱指派庞佳佳、姜元俊,出庭履行职务,罪犯余志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余志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余志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监狱记功,2015年度监狱表扬。服刑期间退赔1800元。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票据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余志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余志彩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机关认为已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在服刑表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因素严格掌握减刑幅度。罪犯余志彩对减刑建议无异议。鉴于该犯赃款未全部退赔,应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适当调整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志彩准予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 郑 搜索“”